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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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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建设部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京建质[2002]197号
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编号为GB50325-2001,以下简称《规范》),加强对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的控制,提高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加强对《规范》的学习、培训工作
近年来,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并且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是已往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是十分健全,各种装修材料的环保标准也不统一,而且建设各方对于室内环境污染问题都不够重视。所以当务之急,我们必须加强对《规范》的学习、培训,提高建设各方对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的认识。当前,学习培训工作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强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技术人员对《规范》的学习,主要是熟悉各种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砂、石、水泥、混凝土等)和装修材料检测报告的查验、现场复检要求以及有特殊环保要求的施工工艺等等,从施工环节控制污染;二是加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人员对《规范》的学习,目的是使其具备室内各项环境指标的检测能力,保证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竣工验收顺利进行;三是加强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对《规范》的学习,目的是加强对建设各方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检测和验收的监督管理。
二、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竣工验收管理
根据建设部的部署和本市实际情况, 2002年1月1日以后开工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工程室内环境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再投入使用。2002年7月1日以后开工的所有民用建筑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必须组织对室内环境进行验收,并委托经市建委等有关部门考核认可的检测机构对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进行检测,依据《规范》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竣工验收,应及时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再次检测,直至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过程中要将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在监督报告中应包括对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监督的结论性意见。各级工程竣工备案管理机关发现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不符合《规范》规定的,应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三、室内环境检测单位资格认定
本市从事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的单位必须通过市建委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考核、认可,并通过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未通过市建委考核、认可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不能作为室内环境验收的依据。本市室内环境检测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四、加强建筑材料进场质量管理
建筑材料是否符合环保标准直接关系着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的优劣,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把建筑材料进场环保质量关,对于有环保要求的材料必须查验有关环保检测报告,并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复检。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要有针对性的抽查建筑材料是否达到环保要求。2002年1月1日以后,凡是按照有关规定必须进行备案的建筑材料,按照《规范》规定有环保要求的,在备案时必须向备案机关提供有关环保检测报告。
附: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OO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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