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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介绍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要求,由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苏州市卫生检测中心、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河南省辐射环境检测管理站、苏州城建环抱学院、南开大学、清华大学组成编制组共同编制完成的。2001年11月26日由建设部批准,并会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本规范为控制由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以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建设阶段为前提,对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选择、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工作任务及工程检测提出了具体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共分六章和附录。具体如下:
1 总则
  为了预防和控制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利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安全适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及其室内装修工程的环境污染控制。
  本规范不适用于构筑物和有特殊净化卫生要求的民用建筑工程。
本规范中实施污染控制的污染物:
  放射性污染物氡(222Rn),化学污染物甲醛、氨、苯及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 。
民用建筑工程按不同的室内环境要求分为以下两类:
  1 I类民用建筑工程:住宅、办公楼、医院病房、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建筑工程;
  2 II类民用建筑工程:旅店、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商场(店)、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室、医院候诊室、饭馆、理发店等公共建筑。
民用建筑工程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3 材料
非金属无机建材 、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涂料、胶粘剂、处理剂
4 工程勘察设计
一般规定
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水平调查及防氡
材料选择
5 工程施工
一般规定、材料检验、施工要求
6 竣工验收